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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與一般食品的區(qū)別
國家標準GB/T15901-1994《食品工業(yè)基本術語》第2.1條將"一般食品"定義為"可供人類食用或飲用的物質(zhì),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煙草或只作藥品用的物質(zhì)。"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CODEXSTAN1:1985《預包裝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對"一般食品"的定義是:"指供人類食用的,不論是加工的、半加工的或未加工的任何物質(zhì),包括飲料、膠姆糖,以及在食品制造、調(diào)制或處理過程中使用的任何物質(zhì);但不包括化妝品、煙草或只作藥物用的物質(zhì)"。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的定義雖文字表達方式不同,但涵義是一致的,概括起來就是:供人類食用的所有物質(zhì)。在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準》第3.l條將保健(功能)食品定義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個種類,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調(diào)節(jié)人體的機能,適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一般食品和保健(功能)食品有共性也有區(qū)別。
共性:
保健(功能)食品和一般食品都能提供人體生存必需的基本營養(yǎng)物質(zhì)(食品的第一功能),都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食品的第二功能)。
區(qū)別:
(1)保健(功能)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生理活性物質(zhì)),能調(diào)節(jié)人體的機能,具有特定的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而一般食品不強調(diào)特定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
(2)保健(功能)食品一般有特定的食用范圍(特定人群),而一般食品無特定的食用范圍。
在一般食品中也含有生理活性物質(zhì),由于含量較低,在人體內(nèi)無法達到調(diào)節(jié)機能的濃度,不能實現(xiàn)功效作用。保健(功能)食品中的生理活性物質(zhì)是通過提取、分離、濃縮(或是添加了純度較高的某種生理活性物質(zhì)),使其在人體內(nèi)達到發(fā)揮作用的濃度,從而具備了食品的第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