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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進口藥品分包裝,是指藥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終制劑生產過程,在境內由大包裝規(guī)格改為小包裝規(guī)格,或者對已完成內包裝的藥品進行外包裝、放置說明書、粘貼標簽等。
第九十七條 申請進口藥品分包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該藥品已經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yī)藥產品注冊證》;
(二)該藥品應當是中國境內尚未生產的品種,或者雖有生產但是不能滿足臨床需要的品種;
(三)同一制藥廠商的同一品種應當由一個藥品生產企業(yè)分包裝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分包裝的期限不得超過《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yī)藥產品注冊證》的有效期;
(四)除片劑、膠囊外,分包裝的其他劑型應當已在境外完成內包裝;
(五)接受分包裝的藥品生產企業(yè),應當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進口裸片、膠囊申請在國內分包裝的,接受分包裝的藥品生產企業(yè)還應當持有與分包裝的劑型相一致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認證證書;
(六)申請進口藥品分包裝,應當在該藥品《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yī)藥產品注冊證》的有效期屆滿1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