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產兒治療用氧:
(一)給氧指征
臨床上有呼吸窘迫的表現(xiàn),再吸入空氣時,動脈氧氣壓(PaO2>40%)才能維持PaO2:穩(wěn)定時,應考慮采用輔助呼吸。
2.鼻塞持續(xù)氣道正壓給氧(NCPAP) 早期應用可減少機械通氣的需求。壓力2~6cmH2O,流量3~5L/min。要應用裝有空氣、氧氣混合的CPAP裝置,以便調節(jié)氧濃度,避免純氧吸入。
3.機械通氣 當臨床上表現(xiàn)重度呼吸緊迫,吸入氧濃度(FiO2)>0.5時,PaO260mmHg或有其他機械通氣指征時,須給予氣管插管機械通氣。
(三)注意事項
1.嚴格掌握氧氣治療指征,對臨床上無紫紺、無呼吸窘迫、PaO2或TcSO2。正常者不必吸氧。對早產而呼吸暫停主要針對病因治療,必要時間斷吸氧。
2.在氧療過程中,應密切監(jiān)測FiO2、PaO2或TcSO2。在不同的呼吸支持水平,都應以最低的氧濃度維持PaO2在50~80mmHg,TcSO2在90%~95%.在機械通氣時,當患兒病情好轉、血氣改善后,即降低FiO2。調整氧濃度應逐步進行,以免波動過大。
3.如患兒對氧濃度需求高,應積極查找病因,調整治療方案,給以相應治療。
4.對早產兒尤其是極低體重兒用氧時,一定要告知家長早產兒血管不成熟的特點、早產兒用氧的必要性和可能的危害。
5.凡是經過氧療,符合眼科篩查標準的早產兒,應在出生后4~6周或矯正胎齡32~34周時進行眼科ROP篩查,以早期發(fā)現(xiàn)早期治療。
6.進行早產兒氧療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如氧濃度測定儀,血氣分析儀或經皮氧飽和度測定儀等,如不具備氧療檢測條件,應轉到具備條件的醫(yī)院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