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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述職報告

2009-04-01 11:48  來源:醫(yī)學教育網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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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田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主任法醫(yī)師杜連義

  杜連義、男、1954年出生、系河北省五田縣人、中共黨員、大專文化,1974年2月開始從事醫(yī)療工作,1980年4月調到公安系統(tǒng)任法醫(yī)檢驗鑒定工作至今。

  自從事技術工作以來,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種法規(guī),刻苦學習,努力工作;先后經過河北省政法學院)原政法干校)、中國刑事警察學院、華北煤炭醫(yī)學院和國家公安部第二研究所(現公安部法醫(yī)物證鑒定中心)等地的專業(yè)學習和培訓,具有良好的文化修養(yǎng)。職業(yè)道德和業(yè)務素質;能夠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醫(yī)學基礎理論與偵查工作結合起來,在從事各類案件的現場勘查、法醫(yī)學檢驗(包括尸、活體損傷檢驗簽定、病理、解剖檢驗鑒定、法醫(yī)物證檢驗鑒定等)。

  工作中,利用技術手段,檢驗并偵破了多起重(特)大案件,如:2000年8月20日,玉田縣窩洛沽鎮(zhèn)潘莊子于志永(男、13歲)、許國全(男、11歲)被綁架殺害案件;2000年12月亮甲店鎮(zhèn)王素平(女、36歲)被殺害案件的尸體檢驗及案情分析;2002年3月1日唐自頭鎮(zhèn)小山王莊村黃慶會(女,32歲)死亡案的尸體檢驗及現場分析;2002年3月15曰,玉田鎮(zhèn)西關村董克儉(男,64歲)被殺害案件;2002年2月25曰郭家橋鄉(xiāng)五馬橋村李瑞江(男,60歲)、周立華(女,16歲)兇殺案件多處現場物證的提取,尸體檢驗;2003年3月破獲的重特大積案:即:1995年10月21日發(fā)生-郭家撟鄉(xiāng)江家鋪村西的團伙搶劫殺人案件。從保存7年之久韻現場物證(手套)痕跡,血跡分析上予以認定,使該團伙搶劫殺人案件得出準確結案。2004年7月10日,玉田縣,石臼窩鎮(zhèn)蘆岬岫樹大隊書記馬俊杰(男,34歲)被殺害案,身負多處損傷,死于河里,從死因分析上給予準確定案:2004午8月16日大安鎮(zhèn)前螺山村水泥廠推銷員劉宗千(男,41歲)被殺害并王兆永(男,38歲)同巢死亡案件的現場勘查、作案形式的設定發(fā)尸體損傷的檢驗鑒定等案為偵查提供了可靠線索和方向,也為破案和審判機關提供了大量可靠的證據材料。

  由于本人的刻苦努力,工作上有了一些成績,多次受到縣、市、部級嘉獎,曾被唐山市委、市政府授予“唐山市公安系統(tǒng)優(yōu)秀技術員”和“崗位技術能手”的光榮稱號。曾當選為玉蘭縣第九屆人年代表大會代表和中共玉蘭縣委員會第3次代表大會縣直機關黨代表;有關事跡材料曾在《玉田科技報》、《唐山勞動日報》、《河北勞動人事》和《唐山公安報》上登載。先后撰寫了《關于尸蠟形成之靜電學說理論的探討及其實驗》等二十余篇檢驗技術和理論研究方面的論文或論著。分別在市、部級和國家級刊物上發(fā)表。獲得了中圍刑事科學技術協(xié)會首屆研討會優(yōu)秀科技論文二等獎(深圳)、并參加了第二次全國法醫(yī)代表大會(無錫),第四、五次法醫(yī)學術研討會:取得了全國刑事破案研討會(北京)及中困刑事警察學院學報等刊物上多篇論文的優(yōu)秀論文獎。獲99‘香港國際中西醫(yī)學術交流暨衛(wèi)生教育新進展論壇大會“紫荊花醫(yī)學科研獎”。并受聘為香港基礎醫(yī)學研究會理事;碜饔小蛾P于槍殺案件的損傷檢驗及重復使用彈頭的分析》《利用切線位X光片推斷顱嚙損傷程度及其討論》、《論微量痕跡物證檢驗在偵查破案中的應用》、《從一起殺人焚尸案件的偵破始末談法醫(yī)對損傷檢驗及物證鑒定作用》《關于尸蠟形成的靜電學說理論探討及其實驗》《一起全尸蠟的檢驗報告》、《從多種損傷中確定主要損傷致其致死因靜素》、《論靜電場對尸蠟形成的影響》、《論加強刑事技術工作,為偵破案服務》、《汽車廢氣中毒死亡分析》、《罕見自殺形式一例報告》、《論自制手槍的煙暈范圍在人體及衣物上的分布特征》、《靜電場與尸蠟》、《尸蠟與化石》、《交通事故案件中多人死亡及焚燒尸體、尸塊的個體識別》《論物證檢材的保存對重特大疑難案件偵結的作用》等,其中,“重復使用彈頭”這一重大發(fā)現,填補了槍支檔案檢案中的一項空白(公安部有關領導尤為重視):尸蠟形成之靜電學說,理論的探討,率先提出了靜電場與尸蠟形成的關系,豐富了國內乃至世界法醫(yī)學理論的內窖。這對于推斷死亡時聞,拋尸環(huán)境、損傷性質以及考古學揭示人類生物學理論具有一定的研究價值;“汽車廢氣中毒死亡分析”。文中所涉發(fā)的汽車廢氣在封閉的場合內呈“激進型增值現象”,其理論答辯獲得了首屆傳統(tǒng)醫(yī)學博士論壇大會香港“紫荊花杯醫(yī)學金獎”,并獲得了醫(yī)學博士學位證書。

  現我為唐山市法醫(yī)學會理事,也是中國法醫(yī)學會和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學會會員。相信自己能把握對機,與時俱進,在祖國的法醫(yī)學專業(yè)上再展宏圖。謝謝!

  河北省玉田縣公安局副主任法醫(yī)師杜連義

  提要:

  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份,在玉田縣中南部地區(qū)連續(xù)發(fā)生了強奸殺人,傷害婦女的系列案件,案件幾經周折,在筆者親手檢驗的一起傷害女青年的案件中,發(fā)現了線索,使這個罪大惡極的犯罪嫌疑人于建芳,落入法網,在獄中,經有關情報提供:2004年9月期間,玉田鎮(zhèn)東關村少女郭洪伸失蹤,也是其系列案件之一,經慎密勘查,于2005年7月26日發(fā)現尸骸一份,于該尸骸所發(fā)生的雙極性變化以及生前如何被劫持、致死、棄尸的過程,有待于客觀性、理論性的推理判斷和現場重建了以證實。

  關鍵詞:尸骸,白骨化。繩索。雙極性尸體變化。

  現場重建MtDNA玉蘭縣地處唐山市西北部,是京津唐地區(qū)的結合部,這里曾發(fā)生系列強奸、殺人案件。繼大黃家鋪村麥地里殺人案件之后,又有數起傷害青年女性的案件;后來經過多方偵查,案什一告破(其他案件另案分析)。犯罪嫌疑人于建芳,男,35歲,系遠離

  玉田縣城60華里南側的窩洛潔鎮(zhèn)人。那么,于建芳殺害郭洪伸案件的犯罪事實,是如何被證實的呢?

  一、現場尸骸及物品的發(fā)現

  2005年7月26曰在玉田縣城中偏東部即玉田鎮(zhèn)東關村展開了一場打撈)骸、散落的尸骨及附著物品并現場重建的緊張工作,筆者以及玉田縣公安刊警大隊的部分刑警隊員,和副局長,都親自參與了這項工作。打撈中首先發(fā)現在棄尸坑池內有一件綠色長袖童裝運動衫。后背部割開,其特征發(fā)現印有“SPORT”及“小腳丫”的卡通圖案,打撈出的尸骸、臀以上軀體,己當成白骨化。軟組織均已脫離溶解,可顯見顱骨、頸骨、肋骨及胸腰椎體,骨髂間不連接。頭面部檢查,毛發(fā)頭皮均脫落,頭顱外形完整,無破損現象,面部已呈骷髏狀;打撈到毛發(fā)一部,測發(fā)長為15-20cm呈黑色,雙上肢骨骼分離,肘部以下尚存尸蠟樣變的部分軟組織,右手腕部系有尼龍繩索,并繩索套一端游離另一端繩索套其高度可與頸部相吻合(該繩索呈灰黑色,經洗滌后可見為乳白色)。臀以下(包括盆腔組織)己呈尸蠟樣變。雙上、下肢分離,部分手指及腳趾自行脫落:尸表及尸骨檢驗已無法辨認尸體上的異常痕跡。將分離的尸骨、蠟樣改變的尸塊拼接復位,可見,尸骸、骨骼完整,為一人所留。

  二、特殊地理環(huán)境、雙極性尸體變化及尸體附著物的分析

  打撈(棄尸)現場位于玉田鎮(zhèn)東天村安小街一僻靜的小港內,港寬5米,交通。雖方便,但地處偏離鬧市區(qū),人員稀少,尤其是晚10時后,己基本上無人出入。打撈尸體的中心現場系該港路南側郭姓的一家東北角院墻外部廁所后的糞池內,該糞池有兩塊水泥板覆蓋。深為160cm。寬80cm,長120cm,內有糞便及液體約4/5,房產述約有2年未掏過。該處為陰面且通風好,氣溫環(huán)境涼爽,所以該糞池底1/3的溫度較低,常年保持在4-2℃溫度;其上2/3的溫度接近于地面溫度。由于特殊的地理環(huán)境和適應尸體變化的特定條件,使尸體在糞池內形成了“雙極懷尸體變化”,即發(fā)生了兩種不同變化的晚期尸體現象;接近地面溫度的上部趨向破壞型的現象發(fā)展,形成了高度腐敗到軟組織脫落的尸骨分離的晚期尸體征象;而低于地面溫度過接近底面的低溫地段的尸體部分,則向保存形尸體發(fā)展,形成了節(jié)段性尸蠟的形成。然而在尸蠟形成的部分盆腔組織的蠟樣保留,很容易辨認出死者的器官(受子宮),

  從而很容易確定死者的性別,而雙極發(fā)展的晚期尸體現象的出現,則可較準確的推斷其死亡的時間。在保存型尸體部分可以推斷并分析死者生前的大致身份,而其身上所帶的繩索并可見纏繞部分和游離部分,在自然死亡的尸體檢驗中是種反,F象!所以,在刑事偵查中應視為一種自己難以達到的,即他人所為的行為:從現場分析來看,尸體發(fā)現地點及其隱蔽性,不可能自己落入池內,義將水泥蓋板蓋成恰到好處。

  三、作案方式及死亡原因及現場重建的客觀分析

  通過打撈后的尸骸檢驗可見,臀以上軀體已成白骨化,軟組織均已脫離,溶解,并顱骨、頸骨、肋骨及胸、腰椎體,骨骼間不連接,而臀以下(包括盆腔組織)己呈尸蝽樣變的尸體現象。且雙上肢肘以下的前臂部分,由于體位較低,“尚存尸蟒樣變”的部分軟組織,從而發(fā)現并保持了原始狀態(tài)的“右手腕部系有尼龍繩索”。該處(要點部位)固定以后,再經尸骨拼接比對、測量,另一瑞游離繩索環(huán)可以與頸部相吻合。故推甄應有綁架及勒頸行為,基于上述現象物品(繩索)附著物及攜帶方式,并測量、比對、進行現場重建的客觀情況:應為死者被歹徒劫持、綁架實施犯罪(如強奸)后又殺人滅跡,將其勒頸致窒息狀態(tài),又將其移尸至該棄尸地點,將廁所外糞池的水泥益板掀開,將被害人拋入池內,義蓋上水泥蓋板,隱匿罪證。此作案過程后來在審訊過程中,經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了以證實?梢宰C明分析測量和判斷結2005年8月取打撈后的尸骸長骨及毛發(fā)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進行DNA榆驗,經處理后提取到了該物證的mtDNA,又與原丟失女孩的母親(失主:苗志媛,現玉田縣東馬頭山村居。〥NA進行測序比對,測得所送股骨mtDNAHvII區(qū)間序列(50-320)與苗志嬡相應序列相同。從而確定了打撈后的尸骸與當時丟失女孩的失主苗志媛具有母系單親遺傳父系。

  五、討論及案件的啟發(fā)

  上述案件實屬系列殺人案件中的個案,通過尸骸檢驗原鑒定書中的分析論證下:1、根據尸骸檢查,尸骨。為一人所留;從衣著及尸骨表面光滑度、形態(tài)以及盆腔軟組織檢驗(如子宮,尸蠟狀態(tài)上尚保持原形)以及牙齒排裂整齊,磨損不重,可判定死者為女性,年齡10-15歲之間。2、尸骨與尸表未見明顯異常痕跡,但右手腕部系有繩索另一端與頸部相吻臺,不排除捆綁及勒頸所致窒息死亡之可能。根據腐敗程度及尸蠟形成推斷死記亡時間應在一年左右。3、經公安部MTNDA檢測結果認定,該骨骸為2004年9月汾失足蹤的郭洪伸(女,13歲,玉田鎮(zhèn)東關村人)所留尸骸。并與失主苗志媛(生母)有母系遺傳關系。4、根據尸骸及附著物檢驗,其死亡過程應為他人所為。此論證給案件的偵查提供了可靠的線索和方向。在當時偵查此案及系列傷害婦女,強奸殺人的案件過程中,由于南北地域差:做案手法的區(qū)別,串、并-人作案實屬困難,但兇犯作案手法多樣化,選擇地點和獵擊目標不斷在變化。且手段殘忍,坯應從其職業(yè)、生活環(huán)境及性生理方面了以延伸考慮。

  六、現場重建的意義該案從打撈后尸骸已經分離的白骨化的部分尸骨以及蠟樣變的尸體進行復位、比對,一是認定為一人所留:二是通過打撈到的尸體附著物衣著及繩索進行分析,確認了死者的生前狀態(tài)性別及年齡);特別是通過繩索的纏繞和游離部分比對,可以分析推斷出死者生前及死后仍然中處在被綁架和勒頸狀態(tài)(雖然頸\胸\腰椎\骨呈部分分離,但其作案實施的客觀條件完全可以存在),這對于犯罪嫌疑人當時所實施的作案手法意義非常重大,所以這也是關系到作案嫌疑人實施犯罪的作案手法意義非常重大,所以這也是關系到作案嫌疑人實施犯罪過程\審訊結果與印證的一個重要程序,最后達到偵查破案\庭審結束及宣判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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